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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對受查證人使用戒具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無從確定其身分
(B)毀損他人物品
(C)有抗拒之行為
(D)有逃亡之虞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Hugh 大三上 (2017/07/1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看完整詳解
4F
wang 高三下 (2020/05/25)

(A)無從確定其身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9條-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5F
b9650323 高三下 (2020/06/19)
移民法第72條

抗功毀逃自
抗拒、攻擊、毀損、逃亡、自殺/自殘
6F
Jocelyn Lin 小二下 (2023/06/26)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C)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B),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D)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補充※戒具:腳鐐、手梏、聯鎖、捕繩

15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對受查證人使用戒具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