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區段徵收如以抵價地補償時,抵價地總面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B)至少不得少於徵收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C)曾經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D)抵價地之計算基準應考量開發成本、區位、路寬…等因素,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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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2), C(630), D(25), E(0) #141557
統計: A(48), B(42), C(630), D(25), E(0) #141557
詳解 (共 3 筆)
#227297
(C)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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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214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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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05
曾經農地重劃地區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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