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54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人身自由:限制在小空間內。EX牢籠、房屋
遷徙自由:限制在大範圍內。EX城市、國家
15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認為,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之出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