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國家對於僑民的照顧,下列何者錯誤?
(A)有僑居國外不分區立法委員代表僑民利益
(B)只限於保障其發展經濟事業
(C)獎勵有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D)保障其政治參與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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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11631), C(647), D(367), E(0) #430069
統計: A(400), B(11631), C(647), D(367), E(0) #430069
詳解 (共 2 筆)
#727197
憲法 基本國策
第二節 外交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第三節 國民經濟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第五節 教育文化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第十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故B錯誤 以上所列皆為國家對僑民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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