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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自何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知有損害時起
(B)自損害發生時起
(C)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
(D)自國家賠償訴訟確定之日起


答案:C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淡定 國一上 (2015/04/20)
國賠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5F
Ching An Hsue 高三上 (2020/07/30)

到了2020還是掉入陷阱


偷偷問個跟考試無關的事情,所以如果考上公務員,然後工作的時候捅了簍子,國家代墊了賠償金之後...真的會被追討那些錢嗎!?!

26F
FAN(高考已上榜) 高三下 (2020/07/31)

樓上,如果你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才對你有求償權(看法條,考試會考

27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4/06)

國家賠償法 第 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第2條第3項(公務員故意、重大過失)、第3條第5項(公共設置管理欠缺)及第4條第2項(受託公權力者故意、重大過失)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筆記:

請求權→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5年
求償權→支付賠償金、回復原狀之日起2年

15 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自何時起二年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