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如受任何人之歧視,得提起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歧視之因素,不包括:國籍、出生地、參與特定社會團體、不同政治理念
(B)須權利受不法侵害
(C)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之次日起 2 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 6 個月者,不得提起
(D)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12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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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594), C(486), D(94), E(0) #434926
統計: A(30), B(1594), C(486), D(94), E(0) #434926
詳解 (共 4 筆)
#698301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 第 2 條 |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
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
機關提起申 |
| 第 3 條 |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 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 第 11 條 |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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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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