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航空器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依法申請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機長或運輸業者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轉陳內政部申請許可
(B)為防止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 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之航空警察局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C)為防止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將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航空警察局收存保管, 並進行乘客人別安全過濾,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D)該乘客有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隔離
統計: A(398), B(274), C(105), D(2767), E(0) #434929
詳解 (共 7 筆)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 第 2 條 |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有下 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 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許可: 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停泊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 二、搭載之定期航行國際航線之我國國籍運輸工具,因返航而未能續予運 送乘客。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避免之原因。 運輸工具所搭載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過境以外之乘客,因故無法入出國 ,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
| 第 3 條 |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 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 港口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 |
| 第 4 條 |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其護照或旅行證件收存保管 ,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 |
| 第 5 條 |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嫌疑者,應由 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 診治或隔離。 |
承上所示
(A)(B)(C)受理單位皆應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這不是一個友善的題目。
第4條 (1041116修正)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修法理由:
(1)運輸業者對於所搭載之過境乘客負有照料及管理之責,且(2)需辦理其過夜住宿及下一航程票務相關手續,現行由移民署收存保管過境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之規定實窒礙難行,爰修正第一項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之規定,以符合實務運作需求。
筆記
為防止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運輸業者 1.列過境乘客清單、2.保管乘客護照or旅行證件、3.做安全過濾
*運輸業者,將列過境乘客清單向降落機場or停泊港口的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A)得由機長或運輸業者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轉陳內政部申請許可
(B)為防止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 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之航空警察局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C)為防止恐怖攻擊事件之發生,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將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航空警察局收存保管, 並進行乘客人別安全過濾,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D)該乘客有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 隔離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