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最少有多少金額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A)新臺幣六百萬元
(B)新臺幣一千萬元
(C)新臺幣七百萬元
(D)新臺幣八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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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2), B(375), C(51), D(12), E(0) #434938

詳解 (共 10 筆)

#800667
[比較]
1.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 → 投資 1000萬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 + 施行細則第10條)

2.外國人:(1)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 500萬 → 申請歸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
                 (2)投資移民申請永久居留
                       a. 投資營利事業 1500萬 + 5人 + 滿3年
                       b. 投資政府公債 3000萬 + 滿3年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 +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
                 (3)申請居留 → 投資金額無明文規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

3.港澳居民:申請居留 → 投資 600萬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更正--103.06.10已修法)

4.大陸人民投資移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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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24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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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660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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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074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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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654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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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50
補10樓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17條第五款)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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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57
第 1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
    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
    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
    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者。
六、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
    。
七、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者。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
    滿二年者。
九、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
    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十、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十一、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者。
十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
      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者。
十四、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十五、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
      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
      ,不得申請。
十六、來臺傳教弘法,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十七、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
      眷屬。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八款後段、第九款至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
境居留後申請之;前項第十五款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
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居留後申請之;前項第十七款之眷屬名冊,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供。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其審
核表,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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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647
"六、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 。"這項已經刪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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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61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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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026

這題的答案是不是應該要選項A才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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