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受收容人違反收容處所應遵守事項者,收容處所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處置方式?
(A)禁止會見
(B)禁止寫信
(C)禁打電話
(D)獨居戒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 B(2619), C(157), D(509), E(0) #434943

詳解 (共 10 筆)

#693160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八條

收容處所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施以第一項之處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為必要之調查。

48
3
#1310241
有修法!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26
1
#833109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第六條 安置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報請安置處所主管機關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 禁打電話。
  三、禁止會見。
  四、勞動服務。
   

14
0
#2300092
對,該條修文看起來只改處置原則,處置手段一樣
7
1
#3673523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

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

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6
0
#1091254
這一份真的很難
5
1
#2291282
所以不可以打電話但寫信還是可以的意思嗎 ...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816396

這出的也太詳細了點吧~ ..>"<

跟人口販運的搞混了...

 

3
1
#833588

謝謝你!!

2
1
#833000
與人口販運防治法哪一條會搞混?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