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大陸地區人民甲女,係為臺灣地區人民乙男之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如欲取得長期居留之身分,須符合下列何種規定?
(A)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
(B)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2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270 日
(C)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3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270 日
(D)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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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54), C(84), D(1876), E(0) #434948

詳解 (共 2 筆)

#7091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截錄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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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居留4年均逾183日轉長期居留長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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