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香港或澳門居民,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最少幾年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A) 8 年
(B) 6 年
(C) 4 年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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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1892), C(589), D(239), E(0) #43493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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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2 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
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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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臺灣地區就學→6年
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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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 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 合計未滿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 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 採計期間內,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跨年連續在 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合計不得逾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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