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15 張三於 103 年 3 月 15 日將其位於臺北市之中古屋(含土地持分)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