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4條)
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1)自來水事業 (B)
(2)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D)
(3)醫院 (A)
(4)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15 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