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性別工作平等法歷經 12 年的漫長立法過程終於拍板定案,並於民國 91 年 3 月 8 日起實施,下列那些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的內容?①受僱者因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②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③雇主與受僱者可事先約定若結婚、懷孕,即可解僱 ④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全薪育嬰假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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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4), B(98), C(1678), D(65), E(603) #1026429

詳解 (共 10 筆)

#1222538
4.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期間至該子滿三歲前,但不得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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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雇主與受僱者可事先約定若結婚、懷孕,即可解僱 →不可以
④受僱者於 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全薪育嬰假→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期間至該子滿三歲前,但不得逾2年(沒有寫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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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①受僱者因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②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第 15 條 第五項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③雇主與受僱者可事先約定若結婚、懷孕,即可解僱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④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全薪育嬰假
第 16 條 第一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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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雇主與受僱者可事先約定若結婚、懷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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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歷經 12 年的漫長立法過程終於拍板定案,並於民國 91 年 3 月 8 日起實施,下列那些是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內容?①受僱者因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②受僱者於其配 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 日 ③雇主與受僱者可事先約定若結婚、懷孕,即可解僱 ④受僱者於 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全薪育嬰假

③不可 ④ 停薪

n(A)①② n(B)①③ n(C)②④ n(D)③④


就業保險法第11條(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VS 性平法第16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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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陪產檢、陪產假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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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規定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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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④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薪育嬰假

O ④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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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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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060

育嬰假 停薪 但有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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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6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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