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雙方管轄的事項,若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據憲法第111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則:
(A)由行政院解決
(B)由立法院解決
(C)由總統召集協商解決
(D)由司法院大法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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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4551), C(129), D(233), E(0) #191935
統計: A(592), B(4551), C(129), D(233), E(0) #191935
詳解 (共 5 筆)
#1046332
2015 02 04修法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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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35
地方制度法77條
一.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二.縣與鄉 (鎮、市) 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三.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四.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五.鄉 (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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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945
簡單來說就是中央跟地方吵起來,立法院當和事佬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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