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雙方管轄的事項,若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據憲法第 111 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 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則:
(A)由行政院解決
(B)由立法院解決
(C)由總統召集協商解決
(D)由司法院大法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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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652), C(25), D(33), E(0) #13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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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16

憲法111條

..前略..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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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614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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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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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11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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