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
(A)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B)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
(C)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
(D)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著作之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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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84), C(55), D(588), E(0) #1320350

詳解 (共 1 筆)

#1607628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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