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
(A)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B)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
(C)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
(D)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著作之重製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6), B(570), C(239), D(4142), E(2) #192708
統計: A(556), B(570), C(239), D(4142), E(2) #192708
詳解 (共 9 筆)
#736659
法條用錯囉~~ 法條裡也有讓老百姓點燈啦
ㅤㅤ
第87條(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第七款~§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87條之1(為特定原因而輸入不視為侵害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老百姓也能點燈喔)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老百姓也能點燈喔)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73
0
#155126
| 第 44 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28
8
#934708
政黨立場不要太重,看清楚法條再來批評!
19
3
#934707
第八十七條之一
四、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
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
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
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之。
15
0
#934705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
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12
0
#3869397
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
6
0
#236966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著作之重製物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483256&noslave=1&exp=68#ixzz1huRadud8
5
0
#790412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
3
3
#329973
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