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說明,下列那一選項係錯誤?(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不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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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Pin Xie 高一上 (2012/04/22)
行政程序法-第46 條(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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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INA 高三上 (2016/04/26)
政府資訊公開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不得拒絕閱覽之申請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B) 攸關人民權益之施政,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C)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D)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