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有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後,為確保人民信賴利益,不得調整契約內容與終止契約
(C)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
(D)行政契約中,如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雙方之給付應相當,且具備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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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264), C(11), D(15), E(0) #312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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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792
(A)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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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136 條 和解契約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 137 條 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B)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D)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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