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日小董到一家漫畫店,本來選了幾本漫畫書想租回家看,沒想到店員剛好離開而不在櫃台,小董懶得再等下去,就直接把書帶走。請問:小董的行為,最主要觸犯了下列那一種法律的規定?
(A)民法
(B)刑法
(C)公平交易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統計: A(990), B(7129), C(57), D(93), E(0) #139470
詳解 (共 8 筆)
竊盜與侵占有相似之處,皆有以和平方式取得之意圖。然亦有相異之處,試簡述如下:
一、意義分
(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
(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
二、目的分
(一)竊盜: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支配關係。【易持有為持有】
(二)侵占:將自己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三、保護法益分
(一)竊盜: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
(二)侵占:物之持有權
四、行為客體分
(一)竊盜:行為客體於所有人或持有人持有中
(二)侵占:行為客體於持有人持有中
五、他人之物之持有時點分
(一)竊盜:先竊盜,後持有
(二)侵占:先侵占,後持有
六、犯罪類型分
(一)竊盜:普通竊盜罪(刑§320)、加重竊盜罪(刑§321)。
(二)侵占:普通侵占罪(刑§335)、加重侵占罪(刑§336)、侵占脫離物罪(刑§337)。
七、罪質而言
(一)竊盜
1.為實害犯:竊盜既遂後,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即已對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
2.為即成犯:一經竊盜行為後,即完成犯罪。 (完成即無法改變調整)
3.為結果犯:構成要件要素上,自被害人喪失對財物持有,而由行為人建立新的持有結果。
4.為狀態犯:竊盜行為完成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仍處於行為人不法侵害之狀態中。
(二)侵佔
1.為實害犯:侵害既遂後,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即已對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
2.為狀態犯:侵占行為完成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仍處於行為人不法侵害狀態。
3.為即成犯:侵占行為一經實施,極短時間內即可完成。
4.屬於「真正身份犯」:侵占罪成立要件,於行為主體資格上,需「基於委任信任關係而持有他人財物,或因拾得脫離物而產生法定委託信任關係」,始足當之。
八、就兩者關係而言
以普通竊盜罪與普通侵占罪言之,再犯罪評價上,兩者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成立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應擇法定刑較重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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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和竊盜怎麼分?看了還是不太懂 有沒有比較淺顯易懂的分法呢?請教各位高手~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