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
者,其有關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之支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巡防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 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且 不論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均應向其求償
(B)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 者具領
(C)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者,其醫療費以就醫於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急救治療,急救 7 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 7 日者,由該管巡防單位專案報請所屬巡 防機關核定
(D)本條例所定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及賠償金,均由巡防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如 依法致第三人造成死亡時,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 250 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 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