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兩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途中經警方盤查而乙催促甲儘速逃逸,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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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1)
(A)警察丙應先使用警棍制止甲之駕駛行為,不得直接使用槍械 不正確,已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5 款,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警察丙之射擊違反比例原則 不正確,符合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 (C)乙係單純的乘客,故丙應成立傷害罪 不正確,乙是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依據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為依法令之行為,因此不成立傷害罪。 V(D)乙非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中所規定之「第三人」,故不得請求補償 正確 甲、乙2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甲、乙2人是違反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的「共同正犯」、「現行犯」,警察應依「刑...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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