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之 A 屋的契約,乙並先為部分價金之給付。其後,乙未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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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1)
(A)民 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甲得於經相當期限後,不須再為催告,即得解除契約 (B)契約自由,甲跟乙可以約定合意解除之事由 (C)民 260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答案說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是錯的 (D)民 259 第1項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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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2)
(A)
民法 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B)
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
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
(C)
民法 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D)
民法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11F 雲 大二上 (2024/10/12)
D選項錯在於: 契約解除後,因乙有可歸責事由,甲返還乙已給付之價金時,不須附加利息 這句話並非完全正確。
正確觀念:
* 一般情況下: 若因買方(乙)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解除,賣方(甲)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價金時,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這是因為買方違約,理應承擔違約的後果。
* 特殊情況下: 但如果契約中有約定利息的給付,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則賣方仍可能需要支付利息。例如:
* 定金的處理: 若買方支付的是定金,且賣方有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解除,則賣方應將定金加倍返還買方。
* 其他約定: 契約中可能會有其他關於價金返還、利息給付等相關約定,這些約定會優先於一般原則。
結論:
D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過於絕對地否定了在所有情況下,賣方都不需要支付利息。實際上,是否需要支付利息,還需視具體的契約內容和法律規定而定。
補充說明:
* 可歸責事由: 指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或故意,導致契約無法履行。
* 利息: 指借款人對貸款人支付的費用,用以補償貸款人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