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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之 A 屋的契約,乙並先為部分價金之給付。其後,乙未依約定期限給付 剩餘價金。就甲以乙履行遲延而解除 A 屋買賣契約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甲定期間催告乙履行,甲得於經相當期限後,不須再為催告,即得解除契約
(B)甲僅限於法律規定之事由始得解除,不得與乙約定合意解除之事由
(C)契約經解除後,甲、乙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契約經解除後,因乙有可歸責事由,甲返還乙已給付之價金時,不須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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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1)
(A)民 254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甲得於經相當期限後,不須再為催告,即得解除契約 (B)契約自由,甲跟乙可以約定合意解除之事由 (C)民 260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答案說甲不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是錯的 (D)民 259 第1項第2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我會考上四書 大二下 (2024/08/09)

有約定期限:依229條1項限於給付遲延後,復依254條催吿,期限內仍不為,解除契約

未定期限:依229條2項經催告未給付,陷於給付遲延,復依254再定期限催告一次仍不給付,解除契約
10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2)
(A)
民法 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B)
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
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
 
 
(C)
民法 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D)
民法 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11F
大二上 (2024/10/12)

D選項錯在於:

契約解除後,因乙有可歸責事由,甲返還乙已給付之價金時,不須附加利息 這句話並非完全正確。
正確觀念:
 * 一般情況下: 若因買方(乙)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解除,賣方(甲)返還買方已支付的價金時,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這是因為買方違約,理應承擔違約的後果。
 * 特殊情況下: 但如果契約中有約定利息的給付,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則賣方仍可能需要支付利息。例如:
   * 定金的處理: 若買方支付的是定金,且賣方有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解除,則賣方應將定金加倍返還買方。
   * 其他約定: 契約中可能會有其他關於價金返還、利息給付等相關約定,這些約定會優先於一般原則。
結論:
D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過於絕對地否定了在所有情況下,賣方都不需要支付利息。實際上,是否需要支付利息,還需視具體的契約內容和法律規定而定。
補充說明:
 * 可歸責事由: 指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或故意,導致契約無法履行。
 * 利息: 指借款人對貸款人支付的費用,用以補償貸款人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

15 甲、乙締結買賣甲所有之 A 屋的契約,乙並先為部分價金之給付。其後,乙未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