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甲、乙 2 人對於同一民法規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 10 月 7 日針對甲之聲請作成解釋,宣告該規定 違憲,並於 2 年後失效。乙之聲請雖經受理,但未併案審理。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該解釋具有一般之拘束力,應於 10 月 9 日起發生效力
(B)甲不得依該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
(C)乙得依該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以求救濟
(D)行政機關於 2 年內不得適用該違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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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rila 大四下 (2021/05/11)
釋字第 686 號 解釋文: 本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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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消特111 已上榜 大三下 (2021/10/01)
釋字686「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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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謙仔 高三下 (2023/04/21)
所以乙需要提再審,不能直接適用違憲的解釋是嗎?
5F
本特例 研二上 (2024/03/18)
解釋字號>>>釋字第686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0年03月25日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
1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1
  關於本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於個案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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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甲、乙 2 人對於同一民法規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 10 月 7 日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