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D)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15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供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下列關於地上權拋棄之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