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 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圍內之普
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乃與丙締結連帶 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 A 不動產獲償。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 額?
(A)0元
(B)200萬元
(C)600萬元
(D)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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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46), C(536), D(118), E(0) #2574105
統計: A(78), B(346), C(536), D(118), E(0) #2574105
詳解 (共 9 筆)
#4697637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丁),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抵押物之設定600(抵押物之價傎) : 全額債權(履行責任)
甲: 600萬 丁:1200萬
600/1800萬 1200/1800
甲:丁=1:2 (將1200萬分成比例)
應依比例負擔為:(甲) 400萬:(丁)800萬元
乙乃先聲請拍賣甲的 A 不動產獲償600萬元。
600-400 = 200(甲多出的部分)。所以甲向丁要回這200萬。
答案:
甲得對丁求償200萬元 選(B)
82
1
#4732954
簡化版
甲只擔保600萬,丁擔保1200萬=比例1:2=應付金額400:800
600-4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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