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去世後,留下遺產 A 屋,唯一繼承人乙在辦理繼承登記前,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屋賣給 丙。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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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2), B(121), C(99), D(20), E(0) #2822558

詳解 (共 6 筆)

#541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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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709
民法第118條第2項前段:無權利人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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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839
選項(A):民§118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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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816
民法第118條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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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7441
1. 為什麼契約「有效」?(債權行為)
  • 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在法律上,訂立買賣契約(承諾要賣房子)並不需要賣方當下就擁有該物的所有權,也不需要已經完成登記。
  • 負擔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即使是賣「別人的東西」(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在當事人之間依然是有效的。乙既然是唯一繼承人,未來本就能取得所有權,他與丙訂立契約,法律上完全認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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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容易混淆的點:辦理登記(物權行為)
大家常會聯想到 《民法》第 7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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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這裡的「處分」指的是物權行為(也就是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結論:乙雖然要先辦好繼承登記,才能把 A 屋「過戶」給丙(物權行為);但在過戶之前,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提早成立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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