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擔保其對乙之債務,將甲、丙分別共有之不動產中甲的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乙,..-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
7F
|
8F 李承駿 高二下 (2021/10/11)
(A)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之行為,民法物權編有明文規定,有效 (C)甲不得以甲乙間之移轉登記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塗銷登記 (D)如丙不同意,則甲乙間之約定及移轉不動產登記的行為,仍然有效 民法§819
民法§824之1條 第2項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948 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