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乙(1)180萬>丙(2)120萬>丁(3)60萬乙次序讓與丁後,乙、丁同為第一順位,但乙獲償的180萬要先給丁60萬,然後乙拿剩下的120萬(180萬-60萬=120萬),等於乙丁共用乙的額度180萬。拍得價金 300 萬元-180萬=120萬最後給丙(A) 丁先分得 45 萬元(B) 丁先分得 60 萬元(C) 丁先分得 120 萬元(D) 丁先分得 180 萬元
15 甲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甲於 A 屋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第 1 次序抵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