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
(A)校長會議
(B) 市政會議
(C)教育審議委員會
(D)教育經費委員會 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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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8), C(4218), D(497), E(0) #691984

詳解 (共 2 筆)

#1281809
直轄巿及縣 (巿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巿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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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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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0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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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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