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希望充裕財源,其得就其地方稅源規定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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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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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 (額) 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額) 。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第1項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