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199-1條
公司法§172-1 IV: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A)§198 規定要累積投票制
(B)§199-1股東會決議事項
(C)§29I(3) 在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會普通決議
(D)§156-2 董事會普通決議
A第 198 條1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 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C第 29 條1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 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D第 156-2 條1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15 股東行使股東提案權提出以下那些議案,公司必須列入開會通知? (A)修改公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