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3月以上~11年9月以下
第51條第5款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15 被告甲於民國 98 年 1 月犯強盜罪,98 年 6 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