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訴願人提起訴願不合法,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
(A)駁回
(B)撤銷原處分
(C)變更原處分
(D)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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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2), B(301), C(79), D(4957), E(0) #159965
統計: A(1542), B(301), C(79), D(4957), E(0) #159965
詳解 (共 10 筆)
#2813937
『不受理決定』和『訴願無理由』的區別=>原則上,訴願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當程序上「不合法」時(不合法要件詳如訴願法第77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裁定駁回』之決定);當程序上「合法」時,訴願案件會進入實體審查,受理訴願機關若認為『訴願無理由』者(無理由要件詳如訴願法第 79、81、82 條之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判決駁回』之決定),反之,若認為訴願有理由則會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與訴願法第 82 條作出一定處分。
依據上述規定觀察本題之選項會發現(B)撤銷原處分 (C)變更原處分均屬程序上「合法」時而進入實體審查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案情所做出之訴願決定;至於(A)駁回,可能會爭執一下,因為到底它到底是在說『裁定駁回』(程序不合法)呢?還是『判決駁回』(訴願無理由)?故依訴願法之法律用語,建議還是選擇(D)不受理較為適當。
如果這一題的題目多兩個字,改為『訴願人提起訴願「程序」不合法,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語意便較為清楚,不致於使人感覺模稜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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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531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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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471
不合法=不合法定程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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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9
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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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783
不合法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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