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為執行警察職權,進行情報諮詢,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下列關於遴選第三人蒐集
資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 1 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之,但
延長期間不得逾 6 個月,以 1 次為限
(C)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忠誠度及信賴度、工作及生活背景、合作意願及動機
(D)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第三人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