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為執行警察職權,進行情報諮詢,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下列關於遴選第三人蒐集
資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 1 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之,但
延長期間不得逾 6 個月,以 1 次為限
(C)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忠誠度及信賴度、工作及生活背景、合作意願及動機
(D)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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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99), C(24), D(14), E(0) #680939
統計: A(27), B(1399), C(24), D(14), E(0) #680939
詳解 (共 1 筆)
#1016553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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