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通知證人相關規範,何者錯誤?
(A)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察機關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被害人(親屬)、告訴人、告發
人或證人、關係人到場說明
(B)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應到時間之 3 日前送達之。但情形急迫者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
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C)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D)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如證人現為或曾為犯罪嫌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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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099), C(35), D(76), E(0) #680945
統計: A(25), B(1099), C(35), D(76), E(0) #680945
詳解 (共 3 筆)
#1015372
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六)應於應到時間之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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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438
一百零四、為調查犯罪情形
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警
察機關得使用證人通知
書(格式如附件八)通
知被害人、被害人之親
屬、告訴人、告發人、
證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
。
前項通知書,應於命到
場前二十四小時送達之
。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
純者,得以電話、傳真
或口頭等方式通知之。
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
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
詢問,不得拖延。
證人如有數人者,應分
別詢問之;未經詢問者
,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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