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作成時,受處分人在場者,其處分書之宣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授權訂定之處
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朗讀主文
(B)應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
(C)應告以不服處分之救濟程序
(D)應告以得請求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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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 B(182), C(100), D(3357), E(0) #709360
統計: A(443), B(182), C(100), D(3357), E(0) #709360
詳解 (共 4 筆)
#1058080
待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到裁處確定才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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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66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9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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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67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
第 38 條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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