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有關該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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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SD8139323 高二下 (2023/10/19)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落實保障人身自由,將「易以拘留」相關規定刪除,使逾期未完納罰鍰的行為人,免於遭受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維護人權。 提案黨團指出,依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規定,行為人逾期未完納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此部分除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也違背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此外,公法上金錢上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相關規範於行政執行法已相當健全,本法涉及罰鍰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之。 但對於因經濟能力不佳或其他事由而不能及時完納的被處罰人,分期繳納可以使其獲得寬限,為舒解政府與輕微違規人間的緊張關係,應賦予警察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因此本次修正僅刪除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關於易以拘留的部分及同法第21條拘留折算方式的規定,條文中有關經濟不佳的被處罰人可分期繳納罰鍰的部分,則予以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