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書面行政處分未經合法送達相對人者,對其不發生效力
(B)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處分機關,但得補正者,仍為有效
(C)書面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瑕疵,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因事後記明而補正
(D)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瑕疵,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因事後給予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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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4429), C(237), D(298), E(0) #1806983
統計: A(293), B(4429), C(237), D(298), E(0) #1806983
詳解 (共 7 筆)
#2876864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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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331
口訣:關證人犯風事大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不得補正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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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395
申記陳委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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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642
請問未經合法送達是否有包含已送達,但送達是不合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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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676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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