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為裁量處分?
(A)外國人歸化申請之許可
(B)公保殘廢給付申請之核准
(C)人民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
(D)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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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3), B(599), C(1685), D(1062), E(0) #1806973

詳解 (共 10 筆)

#2847315

第12F 解釋比較正確!!!! 我的法條引用有誤

(A)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申請歸化 -->裁量處分 (你申請歸化,我沒有一定要答應你的義務)

BCD都是羈束處分 -->有達到條件就必須核准許可


A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申請歸化

C集會遊行法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D社會救助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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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379

恕無法認同Jasper,岩田光夫說的沒錯。

羈束處分是行政機關於合乎法定要件下必須做出特定處分;裁量處分則是行政機關可以參酌其他因素決定是否做成處分。

並非以人民「應、得」申請、作為去判斷是不是羈束處分。

(A)外國籍人民得對國家申請歸化國籍,惟是否准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之決定,乃國家主權行使之高權行為。→裁量處分 

(B)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13條第一項(失能給付之核給)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沒寫應得就是應,合乎下列規定就核給給付→羈束處分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C)集會遊行法 第11條(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情形)

  【人民】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主管機關】予許可: (這個才是正確的條文→羈束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D)社會救助法 第10條第二項(生活扶助之申請)

  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不是以這個條文去判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為之。(正確判斷之條文→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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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582

(A)行政機關乃「」依裁量權限作成裁量,依國籍法§3 規定,內政部「」依視申請人之品行、生活上是否擁有財產、是否具有生活語言能力等,決定是否准許歸化,故外國人歸化申請之許可為裁量處分

(B)(C)(D)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並作成符合法定要件之行政處分,故皆為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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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993

外國人歸化是裁量處分,需要考慮到各方面的條件與限制,才可以許可其歸化。

***最簡單可以判斷的法條為........參考 國籍法第3條 歸化條件

此條的第3項 無不良素行----------(須裁量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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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3224

謝謝bibi0525大大提醒

我當時只是單純從條文的""、""來判斷,沒有想到那麼多

因為單純從條文看的話,只有國籍法對於外國人歸化是"得",其他選項的法條依據都是"應"

不過我覺得會不會是法條引用的問題?

我覺得你說的C選項集會遊行法第6條應該不適用這題,因為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應該是依據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另外,我不認為D選項的社會救助法第10條的核定,主管機關有裁量權耶,因為機關是根據第4條以下的規定去審核的。人民提出的資料符合申請要件時,機關就必須給補助。這裡的主管機關只具有資料審核權

這我自己的見解,我也不敢保證完全正確XD但很謝謝bibi0525大大提出看法,讓我有機會再想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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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458

我本來沒有要寫這題詳解,覺得麻煩,後來實在忍不住糾正,就當是你起的頭囉~

其實這題純粹在考國家高權,BCD用來嚇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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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026
行政處分之種類-以受法律羈束之程度區分=...
(共 1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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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51

感謝樓上!!不好意思我引用條文錯誤還變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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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977
上面討論的應、得是對申請人而言,並不是對...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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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168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B)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C)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D)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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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27730
未解鎖
裁量處分: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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