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務員某甲何種行為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A)某甲於進入國稅局任職後,加入 A 政黨
(B)某甲加入 A 政黨後,兼任 A 政黨宣傳部主任
(C)某甲於上班服務民眾時,宣傳 A 政黨理念
(D)某甲穿著印有 A 政黨黨徽的服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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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76), B(288), C(75), D(292), E(0) #1806979
統計: A(5976), B(288), C(75), D(292), E(0) #1806979
詳解 (共 2 筆)
#2876836
行政中立法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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