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足使相對人了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者,即無欠缺明確性原則
(B)理由是否構成瑕疵而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者,應就處分主旨為整體之綜合判斷
(C)應記明理由,未經記明理由者,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為補正
(D)證據取捨之心證並非行政處分之事實或理由,故非屬應記載之事項
統計: A(803), B(305), C(404), D(3873), E(0) #1806985
詳解 (共 9 筆)
行政處分如以書面為之者,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此為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最重要之部分。本款所謂「事實」係指與行政處分有關之事實,而相關事實之調查則可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三條之規定為之;例如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本法第三十八條),又如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本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分應記載之理由包括證據取捨之意見及法律上理由等,例如依消防法四十二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如裁罰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上理由除母法所規定之行為主體(管理權人或行為人)及裁量處罰之範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其法律上理由尚包括相關子法,即「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規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等規定,皆應於行政處分書中逐一明列。
D明顯錯誤,A有疑義,C條文不完整,只有B比較沒有爭議
選項C補上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A)選項是不是能參考
§97 ②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103 ⑤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D)選項§43
樓上,我覺得你對A的疑問蠻有道理的,快去圖書館找學者的書申請疑義吧!祝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