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欲在 A 市某地起造一建築物,惟因故無法在建築物內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遂與主管機關達成協議: 甲須繳納一定數額之代金,由主管機關代為集中興建,而主管機關承諾免除甲附建法定停車空間之 義務。此一協議之性質為:
(A)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B)須經同意之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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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52), C(5288), D(248), E(0) #1806987

詳解 (共 4 筆)

#2847328

行程法137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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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708

補充樓上

甲繳納代金←→主管機關代為集中興建,免除甲附建法定停車空間之義務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為上述行政契約

代金是代替原本應徵收或給付的金額

怠金為行政執行法之間接強制手段

兩者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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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271

都講『協議』兩字了,很難認定是行政處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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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161

如果是VA

那就會是主管機關沒跟甲協議就直接作出

甲須繳納一定數額之代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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