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公務人員行為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A)申請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以個人薪資所得捐款支持特定政黨
(C)為參與公職競選的堂哥製播具銜廣告
(D)為參與公職競選的兒子站台助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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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180), C(5176), D(1168), E(0) #1983857
統計: A(426), B(180), C(5176), D(1168), E(0) #1983857
詳解 (共 6 筆)
#332437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C)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D)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n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A)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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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895
二等親內血親姻親可以輔選跟廣告
但是廣告只能具名不能具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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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798
二等親內可以輔選跟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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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403
二等親內血親姻親可以輔選跟廣告
得具名,不得寫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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