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公務人員的行為規範,下列行為何者符合法律的規範?
(A)在辦公桌上擺置朋友的競選小旗幟
(B)加入政黨
(C)主持政治團體的集會活動
(D)利用民眾洽談業務時要求投票給特定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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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5910), C(171), D(37), E(0) #1832659

詳解 (共 1 筆)

#2941721

(B)加入政黨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 第 1 項 前段」,(A)(C)(D)不符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A)在辦公桌上擺置朋友的競選小旗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第 1 項 第)
(C)主持政治團體的集會活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第 1 項 第)
(D)利用民眾洽談業務時要求投票給特定候選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第 1 項 第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9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旗幟、徽章或服飾。→(A)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C)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公職候選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D)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公職候選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款及第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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