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C)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並不適用於本法規
(D)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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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1), C(230), D(2626), E(0) #594011
統計: A(60), B(31), C(230), D(2626), E(0) #594011
詳解 (共 2 筆)
#559987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A) 公務人員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D)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D)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A)
(B) 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第 9 條 第一項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C)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並不適用於本法規
第 17 條 第一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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