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是謂:
(A)停聘
(B)解聘
(C)不續聘
(D)永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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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70), C(52), D(7), E(0) #594015

詳解 (共 2 筆)

#864066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 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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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845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7 條
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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