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課後照顧班的每班兒童,以 15 人為原則,至
多不得超過多少人?
(A) 21 人
(B) 23 人
(C) 25 人
(D) 2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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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00), C(823), D(49), E(0) #594021
統計: A(308), B(100), C(823), D(49), E(0) #594021
詳解 (共 3 筆)
#923446
第五條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 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 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 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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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813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第 5 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第 5 條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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