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以下何種教育﹖
(A)進修教育
(B)國民補習教育
(C)短期補習教育
(D)長期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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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211), C(41), D(6), E(0) #594028

詳解 (共 2 筆)

#2129377
  國民補習教育係指對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失學國民,所提供的第二次教育機會。依據〔補習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民補習教育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教育兩級,分別由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實施之。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兩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初級部在使已逾學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得以循序就讀,高級部則在使已受民教班或國小初級部之國民得以繼續就讀。國小補校的教學科目包括國語、數學、常識、社會、自然、生活與倫理、音樂(體育)等,共七科,每週教學時數為十二小時,通常安排在晚間實施,每週三次,每次四小時。國小補校修學期滿,成績及格,得出學校發給資格證明書,證明具有國小畢業的同等資格。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的入學資格為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具國小畢業資格者,修業三年。國中補校的教學科目包括公民與道德、健康教育、國文、英語、數學、歷史、地理、生物、理化、地球科學、體育或音樂及其他選修科目。所用教材係採用現行教科書。教師類則皆由國中現職教師兼任。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授予結業證書,再經由學校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證明書者,具有國中畢業之同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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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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